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福建省农业厅

文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福建省减轻农民负担办公室


闽国土资综[2001]381号


 

关于做好国有农场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国土(土地)管理局、农业局,福州农工商集团公司,各国有农场:

    国有农场的土地是国有农场经济发展的基本生产资料,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办理土地权属登记,不仅关系到农垦系统自身的发展,而且对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省国有农场分布在各市、县()内,其中农垦系统现有120多个国有农场、20多个独立核算工商企业,分布在全省九个设区市的60多个县(市、区)境内,拥有土地面积约130千公顷。

 《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除少数农场用地办理了土地登记发证外,绝大多数国有农场尚未办理土地登记发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 8)精神,结合我省国有农场隶属省、市、县三级管理的体制特点,经研究决定国有农场土地登记发证实行全省统一组织、统一收费标准、分级收费、分级发证的做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有农场土地登记的范围

    全省国有农场土地包括:农垦系统农场、独立核算农垦工商企业、华侨农场等。

    二、国有农场用地土地登记程序

    1、国有农场的土地登记申请:由各国有农场向所在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和办理。省属农场经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地籍调查、初审、公告无异议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办理注册登记,颁发土地证书。

    2、国有农场用地的地籍调查原则上由所在地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各设区市的农场()主管部门、农场()勘测规划队协助。

    3、国有农场单位用地经地籍调查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后,予以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按《福建省土地登记条例》规定办理土地登记,颁发土地

 证书。

    三、国有农场用地纠纷的处理

    1、国有农场用地土地权属争议依据按照国办发[2001)8号文件规定处理。

    2、国有农场用地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的,由所在地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组织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县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3、国有农场用地局部存在土地争议,一时无法解决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可将有争议的部分面积剔除,对无争议的部分面积先行登记发证。

    四、国有农场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1、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

    2、征地红线图;

    3、国有农场依照建(扩、并)场的批准文件(含农场设计任务书或建(扩、并)场方案)

    419801984年国有农场规划补课任务书(说明书)

    5、国有农场用地无法提供土地权属材料或土地权属材料不完整的,现用地四至无纠纷的,且属198711日以前占用土地的,可由用地单位写出用地来源报告和具结书,并由农场主管部门证明后,作为土地权属来源的参考材料。

     6、国有农场用地属198711日至199911日前未批占用的,按《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处罚、补办用地手续后,有关材料作为其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五、收费的标准和方法

    国有农场的土地登记收费鉴于国有农场所从事的是弱势的农业产业,经济效益低,职工老化、社会负担沉重的实际困难,对农场用地按每平方米0.03元收取土地登记费,对于宗地大于2000亩的宗地按2000亩收取土地登记费。

  六、组织领导

  国有农场土地登记办证工作,由于线长点多,并存在一些历史遗留问题,是一项比较艰巨繁重的工作。省国土资源厅将与省农业厅共同组织一个工作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国有农场的土地登记办证工作,各地土地管理部门应加强领导,组织力量,协调配合,积极开展国有农场单位的地籍调查工作。各国有农场应积极主动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为调查勘测人员提供工作、生活条件,以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地在办理国有农场土地确权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问题,可及时与两厅工作小组联系,以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附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

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

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OO一年二月二日

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的意见

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

(OO一年一月十七日)

    国有农场的土地是国有农场经济发展的基本生产资料,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国有农场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大量的农副产品和战略性物资,对繁荣边疆和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增进民族团结,巩固边防做出了重要贡献。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国有农场还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但是,近年来,由于各种原因,农场使用的国有土地被周边乡村集体、农民个人以及非农垦单位挤占的现象严重,一些国有农场的土地权属争议也非常突出,个别地方甚至引发纠纷或械斗,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的财产损失。为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妥善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依法确认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以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指示精神为指导,从有利于国有农场和农村经济发展出发,本着尊重历史和现实的原则,依照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妥善解决土地权属争议,依法、公平、公正、合理地确认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组建国有农场的批文和国有农场与周边农民集体签定的用地协议书,原则上应作为确认国有农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依据。但是,下列情况按以下原则处理:

    11962年实行劳动、土地、耕畜、农具“四固定”时将国有农场规划设计范围内的土地固定给农民集体所有且该农民集体使用至今的,应当确认该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

    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范围内的土地划拨给其他单位并使用至今的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农场规划设计按使用现状确定国

    3.国有农场所属单位成建制移交给地方或者从国有农场成建制独立出来的,根据移交或批准文件,确认其国有土地使用权。

    4.经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同意,国有农场土地已转由其他单位使用的,除以承包、租赁、借用方式使用的外,按现状确认该使用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1962年“四固定”后至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发布前,对国有农场和周边农民集体相互越界使用至今的土地,由各地按照国家及有关主管部门的政策规定,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处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相关规定的,可从其规定。

    ()实行场社()合并或以场带社(),后来场社()分开的,原则上按场社()分开时双方签定的划地协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存在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未签定协议也未发生争议的,按使用现状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确有书面协议借用农场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归出借方。协议到期的应予退还,一时不能退还的,双方签定继续借用协议。

    ()对土地使用权已确认给国有农场,但现使用者确实一时难以退还的,可与农场协商,采取承包、租赁或股份合作的方式继续使用土地。

    ()对国有农场和农民集体现使用的有争议的土地,因土地权属资料不清,无法查证土地权属来源的,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确认各自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协商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对其他单位或个人越界抢占的国有农场土地,其土地使用权无条件确认给国有农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确权的具体原则,由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本意见精神研究确定。

    二、加快国有农场土地登记发证的工作步伐

    ()各地应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和技术要求,加快国有农场土地登记发证的工作步伐。凡权属来源清楚、无争议的土地,要抓紧登记发证;对有争议的土地,调处一宗,登记一宗。为减少工作重复,维护土地确权登记结果的统一性,各地应加快开展农村特别是国有农场周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登记发证工作。

    ()国有农场土地权属登记发证的费用原则上由农场承担,由农垦部门在业务经费中予以安排。为节省开支,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完成权属调查的基础上,农场可自行组织或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按照统一的技术要求进行地籍测量。

    三、坚决制止非法侵权行为,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

    ()制止非法侵占国有农场土地行为,加强对土地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格控制建设占用国有农场土地,确需占用农场土地搞建设的,要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依法给子补偿和安置,不得随意强行划转国有农场土地。对少数侵占国有农场土地的不法分子,要坚决依法查处;对非法占用国有农场土地的,要坚决退还;对破坏国有农场财产、挑起事端的,必须坚决予以打击;对违反法律规定程序将回有农场所属土地确定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除宣布其批准文件和证书无效外,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加大执法力度,保证行政裁决的有效执行。要采取行政的、法律的手段,加大执法力度,做到政令畅通,对拒不执行行政裁决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做好宣传教育,提高依法用地的自觉性。各地应进一步加强对农民的法制教育,提高群众依法用地的自觉性,维护农场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国有农场要充分发挥科技和产业化示范带动作用,帮助当地农村发展经济,共同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四、加强领导和管理,切实解决国有农场土地问题

    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不仅关系到农垦系统自身的发展,而且对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解决国有农场土地问题。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履行职责,依法调处土地权属争议,切实做好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农垦部门和国有农场要主动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并加强对国有农场土地的使用管理,提高土地使用率和产出率。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于200112月底前将本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向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作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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