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农业部关于印发《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3)农(绿)字第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农、牧、渔业、乡镇企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绿色食品是特指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食品。绿色食品工程是我国发展生态农业的战略措施之一,对
于保护农业生态环境、推动环境保护工作、提高全民族环保意识、提高我国食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
康、增强我国食品对外出口创汇能力等均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绿色食品工程实施以来,已引起国内外的关注,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益。
    为进一步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管理,我部在认真总结两年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农业部“绿色食品”标志管理暂行办法》作了全面修订,制定出新的《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原颁《农业部“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一九九三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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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一九九三年一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绿色食品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改善,保证绿色食品标志的严肃性与公
正性,维护绿色食品信誉及消费者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绿色食品标志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质量证明商标,用以标识、证明无污染的安全、优
质、营养类食品及与此类食品相关的事物。
第三条   使用绿色食品标志,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由农业部审核批准其使用权。未经农业部
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第四条   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产品,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  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态环境标准;
(二)   农作物种植、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及食品加工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产操作规程;
(三)产品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质量和卫生标准;
(四)产品的标签必须符合《绿色食品标志设计标准手册》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


第五条   凡具有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单位与个人均可作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人。
第六条申请在产品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一式两份(含附报材料),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下同)绿色食品管理部门;
(二)省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委托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对该项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
地进行环境评价;
(三)省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材料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四)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会同权威的环境保护机构,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合格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
展中心指定的食品监测机构对其申报产品进行抽样、并依据绿色食品质量和卫生标准进行检测;对不合格的,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
(五)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质量和卫生检测合格的产品进行综合审查(含实地核查),并与符合条件
的申请人签定‘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协议”;由农业部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及编号;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备案,同时公告于众。对卫生检测不合格的产品,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
绿色食品标志编号形式如下:

LB

-- -xx- -- xxxxx

标志代码

产品类别

产品代号

第三章绿色食品标志的使用。
第七条绿色食品标志在产品上的使用范围限于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的《绿色食品标志商品涵盖范
围》。
第八条绿色食品标志在产品上使用时,须严格按照《绿色食品标志设计标准手册》的规范要求正确设计,并在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定的单位印制。
第九条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单位和个人须严格履行“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协议”。
第十条作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企业,,改变其生产条件、工艺、产品标准及注册商标前,须报经中国绿色食
品发展中心批准。
第十一条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暂时丧失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生产者应在一个月内报告省、部两级绿色食品管理机构,暂时中止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待条件恢复后,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审核批准,方可恢复使
用。
第十二条绿色食品标志编号的使用权,以核准使用产品为限。
第十三条未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批准,不得将绿色食品标志及其编号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十四条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自批准之日起三年有效。要求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须在有效期满前
九个天内重新申报,未重新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其使用权。
第十五条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在有效的使用期限内,应接受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指定的
环保、食品监测部门对其使用标志的产品及生态环境进行抽查,抽检不合格的。撤消标志使用权,在本使用期限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十六条对侵犯标志商标专用权的,被侵权入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向侵权人所在地的县
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及第三章规定的,由农业部撤销其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收回绿色食品标
志使用证书及编号,造成损失的,并责其赔偿损失。
自动放弃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或使用权被撤销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公告于众。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各级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可按有关规定收取管理费。
第十九条绿色食品标志在产品之外的使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有关绿色食品标志的各种表式由农业部统—制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注:《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于1993年1月正式颁布,其他有关规定中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条款,均以
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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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关于依法使用、保护“绿色食品”商标标志的通知

工商标字(1992)第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农垦厅(局):

  “绿色食品”是一种无污染食品或称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工程是我国发展生态农业,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战略措施之一。开发推广“绿色食品”,对于保护农业生态环境。提高农产品和食品质量,提高全民族的环保意识,增进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福子孙后代,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绿色食品”标志是一种特定质量标志,它专为证明出自良好生态环境、无污染、无公害、安全营养食品之用.现已作为证明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其商标专用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保护。

  农业部统一负责“绿色食品”标志的颁发和使用管理。
  凡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需要在某项产品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必须依照《农业部“绿色食品”标志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标准的,授予《绿色食品证书》及专用编号,准其使用,企业方可在该项指定的产品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由农业部定期将准许使用“绿色食品”标志企业名单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备案。
  已获准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企业,必须严格依照《商标法》及农业部有关“绿色食品”管理办法使用标志,并接受农业部指定的环保监测及食品监测部门的监督检查,保证使用标志产品的质量,维护“绿色食品”标志的商标信誉。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农业部准许,擅自印制、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或经销假冒“绿色食品”食品的,皆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或假冒商标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司法机关依《商标法》予以查处。
  请将本通知向企业和群众进行广泛宣传。

一九九二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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