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的意见

闽发[1997]4号

 

 为进一步加快我省农业产业化步伐,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的重要意义

 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以来,我省农村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近年来,各地涌现了一大批贸工农一体化、产加销相联结的经营组织,促进了农业产业化的发育。农业产业化是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以资源开发为基础,对农业主导产业实行多层次、多环节、多形式、多元化的优化组合,把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紧密地连接起来,逐步形成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规模化经营、社会化服务、企业化管理。这种新型产业体系有利于打破城乡隔离、部门分割、产销脱节的格局,实现城乡之间的资金、技术、人才、劳力、土地、农业生产资料等要素的合理配置,从而促进地区优势的发挥和农村产业结构的优化,扩大农村就业容量,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有利于解决千家万户的分散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的矛盾,提高农业的市场化程度,减轻市场风险,增强农业自我发展的能力,使农业成为有较高效益的产业;有利于促进规模经营,采用农业优良品种、先进技术、科学管理方法,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总之,实行农业产业化是推进农业“两个根本性转变”的有效途径,是逐步实现农村改革和发展“第二次飞跃”的重要形式,是农村产业组织、经营方式、发展机制的改革和创新,是农村经济新的增长点。

二、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二)发展目标

1、基础产业

2、支柱产业

3、主导产业

4、龙头企业

(三)主导产业发展方向与重点布局

三、推进农业产业化的主要措施

(一)办好龙头企业

(二)抓好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

(三)加快市场流通体系建设

(四)建立和完善农业产业化生产经营体制运行机制

(五)努力提高产业化生产经营的科技含量

(六)不断完善农业产业化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七)采取优惠政策措施予以重点扶持

1、财政周转金要向农业产业化倾斜。各级财政部门要把扶持农业产业化与发展地方经济、培育财源结合起来,每年安排一定的财政周转金,用于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

2、金融部门把扶持农业产业化作为信贷工作的重点,农业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要安排一定比例的贷款扶持龙头企业发展。

3、龙头企业可以享受国家和省对现有农业企业的优惠政策。对新办的龙头企业经省科委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比照实行国家和省高新技术企业有关优惠政策。产业化生产基地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龙头企业直接向农户收购并进行加工销售的农业产品(包括农业产品的初级品),可按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依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新办的第三产业的农业龙头企业,可比照实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第三产业企业有关优惠政策。乡镇办的新老农业龙头企业,按应交所得税税额减征10%,用于为农业服务的社会性支出。对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龙头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龙头企业用于生产出口创汇农副产品而进口的生产资料,海关给予保税进口,纳入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管理,龙头企业举办的良种、良畜(禽)试验推广项目,其引进的优良种子、种畜(禽),凭国家有关机关证明,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省级农业基建经营性基金及回收资金中每年应有60%以上,用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项目。

5、龙头企业应设立风险专项基金,按企业盈利的5%提取,设立专户,专帐专用;保险部门要面向龙头企业及其生产基地,开展种类保险业务活动。

6、农业各主管部门要根据省农业产业化发展规划,集中各自的物力、财力,多渠道增加对农业产业化的投入。

7、各级财政每年都要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培训农业产业化经营管理人才、推广农业产业化典型经验和理论研究。

(八)切实加强对农业产业化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