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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当前城市低保 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设区市民政局: 根据民政部《按照国务院要求在春节前将农垦森工企业困难职工家庭全部纳入城市低保范围的紧急通知》(民电[2004]2号)和《关于做好今冬明春城市低保工作的紧急通知》(民电[2003]255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决定将农垦、森工企业困难职工家庭全部纳入城市低保范围,各地务必按照国务院要求,在今年春节前将当地农垦、森工企业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职工家庭全部纳入城市低保范围,并将《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低保金按时、足额发放到户。此前,《农业部、公安部关于落实农垦系统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及家属非农业户口政策有关部门的通知》(农垦发[2003]2号)已解决农垦企业职工家庭的非农业户口问题,各地不得以户口为由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职工家庭排除在低保范围之外。 二、各地应按照本通知要求,迅速做好工作部署,并组织排查组,在春节前就农垦、森工企业困难职工家庭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核实,抓紧做好审批、发证工作,确保他们的低保待遇得到落实,做到应保尽保。 三、各设区市务必将当地农垦、森工企业困难职工家庭的低保工作落实情况,包括农垦、森工企业的职工人数、职工家庭人数、符合低保条件的人数以及已纳入低保范围的人数(农垦、森工人数分别列出),于1月28日17时前报省厅救灾救济处。 四、各地要认真研究安排今冬明春低保工作,切实保障城市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一是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对困难企业职工按“实际收入”计算家庭收入的政策,将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职工纳入低保范围,确保这项政策得以落实。二是要认真做好2003年城市低保资金的决算和20047年的用款计划以及编制预算,确保地方所需城乡低保资金落实。三是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对城市特殊困难群体给予重点照顾的“分类施保”办法。对有大病重病、严惩残疾及子女上学、单亲等家庭,发放低保金要给予重点照顾、适当倾斜,以确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二○○四年一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