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文件
闽政文〔 2003 〕 398 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农业部、公安部关于
落实农垦系统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
及家属非农业户口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
为尽快解决农垦系统国有企事业单位(包括国有农场,下同)职工的户口问题,促进垦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切实解决特殊年代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农业部、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落实农垦系统固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及家属非农业户口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农垦发[2003]2
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闽政[2001]48 号)规定,规范农垦系统固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及家属的统一居民户口登记工作。凡符合农垦发[2003]2
号文规定的农垦系统固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及家属,应登记为当地农场常住户口人员,经核定后均可由当地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户口变更登记相关手续
, 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二、各地农垦主管部门及农垦系统国有企事业单位应积极主动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系,组织农垦系统各国有企事业单位按公安机关要求清理本单位户籍档案,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各地公安机关及基层派出所应认真核对,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及时按规定办理户口变更登记相关手续,并换发居民户口簿。
三、进行户口变更登记发生的费用,由农垦系统各国有企事业单位承担,不得摊派或变相摊派给职工个人。公安机关除按规定向个人收取必要的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它费用。
四、要按照闽[2001]48号和农垦发[2003]2号文件规定,加大工作力度。各市、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批办理我省农垦系统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及家属的居民户口登记工作,力争在2004年4月底前结束。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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