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提出分离国有企业
办社会职能若干意见
近两年来,福建省在减轻企业负担、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方面取得了成效。去年九月,国家经贸委企业改革司转发了《福建省分离国有企业办学校工作情况》(企改[1998]03号)。今年初,福建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分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提出对企业创办的医院生活服务机构及设立的公安机构、居委会、技工学校、幼儿园(托儿所)、退管会等辅助机构在1999年底之前分离完毕,企业中的医院分离工作,力争在2000年完成。现将《通知》的主要内容摘发如下:
一、分离企业设立的公安机构
1、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19号)的精神,对企业目前设立的公安分局、公安科、派出所等公安机构,原则上应予撤消。
2、对少数情况特殊的企业经省公安厅批准设立的公安机构,要按照国务院国发[1994]19号文件规定进行改革调整,具体调整意见和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配备问题,按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3、分离后的企业公安机构所需经费、装备、工作和生活设施、后勤保障等原则上应由当地政府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采取过渡办法,两年内按原渠道由企业实行定额包干提供经费,两年后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4、分离出的企业公安机构独立使用的资产原则上应整体无偿划拨。在移交过程中,应相应办好土地使用权变更、房产过户、产权变动等各项手续。涉及到几个部门混合使用的资产,由当地政府与企业协商解决。
5、企业可以根据需要,按照精干高效运转的原则设立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选择其他适合本企业情况的保卫工作形式。企业不再聘用已退休人员从事治安保卫工作。
二、分离企业设立的居委会
1、厂区规模不大、职工人数不多的企业,原则上不设居委会,其职工及家属参加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纳入当地居委会管理;厂区较大、职工人数较多或其他原因确实需要设立居委会的,由企业向当地政府申请,经县(市、区)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厂区现有的居民委员会或家属委员会(应更名为居民委员会),移交当地政府管理。
2、居委会办理本居住区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执行。
3、分离出企业的居委会现有办公用房、办公设施及提供经费来源的房产整体无偿划拨,产权属居委会。办公用房未解决的,应先协商解决后再行分离。涉及到几个部门混合使用的资产,由企业与当地政府协商解决。工作经费和生活补贴费尚有困难的,一年内按原渠道由企业继续提供。
4、居委会分离出企业后,原居委会干部愿意与企业脱钩的,当地政府应认真做好安排。
三、分离企业创办的生活服务机构
1、生活服务设施较多的大中型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分布较集中的地域,必须设立或共同联合设立社区服务机构或劳动服务企业,经注册登记为经济实体,赋予法人地位,统一经营管理从企业主体分离出来的各种生活服务设施,既为企业服务,也面向社会服务。该机构安置的职工,视同接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享受有关税费等优惠政策。
2、为职工生活服务的水、气供应系统必须实行一户一表计量,统一纳入城市规划系统,由当地供电、供水、供气部门负责改装电表、水表、气表,按当地物委核定的民用标准收费。户外线路改装工作和经费由供电、供水部门负责,逐年改装到位;户内电、水表和线路改装工作和经费由企业和用户负责,为生活住宅区单独供电的变压器等供配电设施移交供电部门负责管理和维护。生活服务机构、职工住宅的用电、用水、用气是由企业自产自供的,也应由企业按一户一表的要求改造计费,由社区生活服务机构管理。
3、企业职工住房要结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逐步实行专业化管理。房产规模较大的企业可以在社区服务机构组建物业管理部门;自管公房较少、房产规模较小的企业,应将自管公房移交当地房管部门管理。
4、凡不具备设立社区服务机构的企业,应把生活服务机构分离出来,移交当地房管部门管理。
四、分离企业创办的技工学校
不具备独立办学条件的技工学校原则上不再招收全日制学生,企业应将其改造为内部职工技术培训中心,主要从事本企业或相关企业委托的职工专门技术再教育和短期培训。目前的在校学生应由原企业所办技工学校按原规定继续修完预定的课程,办理毕业有关手续。企业所需的技术工人应向社会公开招聘,所需的特殊专业的技术工人可采取定向培养的方式委托相关学校进行培训。
五、分离企业创办的幼儿园、托儿所
1、在城区范围的达标合格幼儿园和不在城区的达标幼儿园,可成建制移交当地政府。具体管理部门和管理方式由地方政府确定。移交的幼儿园按“以生养园”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办园,鼓励按市场机制拓宽服务范围,提高办园质量。分离移交后的幼儿园办学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原企业按1998年度的经费为基数给予2年减半拨付,2年后企业不再承担任何办学经费。
2、对办园条件较差、尚不具备自负盈亏能力的企业幼儿园和托儿所,要从主体中分离出来,划归企业社区服务机构管理,实行费用包干,逐步实现自收、自支、自主管理。
3、企业规模小、生源较少的企业幼儿园、托儿所应予停办,就近到当地入学、入托。
4、分离出来的企业幼儿园、托儿所,一律实行有偿服务,按有关规定收取入学入托及相关费用。
六、分离企业设立的退管机构
根据“面向社会、背靠企业、扎根社区、依托家庭”的原则,进一步推进企业职工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企业职工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工作,主要依托社区管理为主,分层次进行,逐步把企业退管机构的职能移交给退管组织,实行企业离退休职工属地性、社会化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劳动厅牵头负责制定。
七、分离企业创办的医院
在医疗保险制度未建立之前,企业自办医院分离工作仍按省政府《关于分离国有企业办学校医院职能的通知》(闽政[1997]文193号)要求进行,同时要根据全省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部署,把企业医院逐步移交当地卫生部门管理,纳入当地卫生资源配置统一规划,逐步成为社区定点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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