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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福建省农业厅农垦局

( 2007 年 6 月)

 

<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国办发 [2006]25 号,以下简称 25 号文件)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的通知》(闽政 [2006]34 号,以下简称 34 号文件)等有关文件精神,我省农垦 108 个国有农场从 2006 年开始全面实施农村税费改革,享受税改转移支付的优惠政策。今年 4 、 5 月我们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政策落实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农办垦 [2007]28 号)和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落实情况检查通知》(闽农改办 [207]3 号)文件精神,对 2006 年国有农场税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从检查情况看,全省除宁德市个别农场外,其余农场基本落实税改资金,落实的税改资金也都能按有关规定用途使用,切实减轻农工负担、减轻农场的负担,税改政策基本得到落实。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各国有农场在今后工作中应加强政策的落实,加强税改资金的管理,努力实现“三个确保”,即确保将农工较重的负担减下来,确保农工负担减轻后不反弹,确保国有农场经营有序、生产发展、社会稳定。

一、重大意义的认识

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是减轻国有农场和农工负担、全面深化农垦企业改革、推进垦区经济社会发展、确保垦区稳定繁荣的有力保障。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农垦职工的关心、爱护和对农垦工作的重视、支持,是加快农垦事业发展的一项重大决策。是进一步发挥国有农场的作用,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促进国有农场改革、发展和稳定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因此,各级农垦主管部门及农场,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领导亲自抓,加强管理,周密布置、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减轻农工、农场负担,推进农场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按照政策法规,正确处理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防止农工负担反弹,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二、贯彻落实好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政策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根据 25 号文件和 34 号文件精神,税改的主要内容包括全面落实取消农业税、特产税政策;免除农工承担的类似“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规范国有农场与农工的分配关系;清理和规范国有农场对农工的其他收费。对国有农场由于税费改革而减少的收入,参考全省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办法,由各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2006 年省级税改转移支付资金大部分国有农场已经落实, 2007 年资金近期内将下达,一些农场也已经落实。各国有农场要认真实行贯彻 25 号文件和 34 号文件,在使用税改资金、实行税改政策中应注意下面几个问题:

1 、做好税改资金的落实。为弥补因取消类似“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后,国有农场减收的缺口,确保将国有农场农工较重的负担减下来,顺利完成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省财政给予适当转移支付补助。这项资金是补助国有农场因税改而减少收入的资金,而且这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用于规定的用途,用于落实实行税费改革政策,是国有农场的资金,不是其他部门的什么资金。根据 34 号文件规定“转移支付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按时足额划拨到农场。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转移支付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不得截留挪用”。省财政厅《关于下达 2006 年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的通知》(闽财预算 [2006]80 号)也规定,“要求尽快将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下达至各国有农场,严禁套取、截留省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各农垦国有农场应积极主动与财政部门联系,争取他们对国有农场税改工作的支持和理解,按时、足额落实 2006 、 2007 年税改资金,保证国有农场税改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切实减轻农工的负担。税费改革目的之一,就是切实减轻农工的负担。将农工农业承包费(管理费或租金,下同)中的农业税、特产税、类似 农村“乡镇五项统筹”费用全部予以免除。这也是税改的主要内容之一。国有农场要采取绝大多数农工愿意接受的形式和方法,将税改好处、优惠政策全部落实给承包土地的农工身上,确保减轻农工负担,减轻后不反弹。对于原来没有收承包费、而收其他费用的农工,国有农场也要采用上述同样方法,将税改好处、优惠政策落实到这些农工身上,以体现党和国家对农垦职工的关心、爱护,确保改革不留死角。确保国有农场经营有序、生产发展、社会稳定。

3 、税改资金使用中注意的问题。根据 25 号和 34 号文件精神,省财政厅《关于下达 2006 年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的通知》(闽财预算 [2006]80 号)中对税改转移支付资金分四大项:类似乡镇五项统筹减收补助、“六大员补助”、“村级运转经费补助”、“村干补助”。各国有农场在使用税改转移支付资金时,一定要按四大项列支,按每项补助额度进行列支,严禁超项目开支、确保资金的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特别是类似乡镇五项统筹减收补助是补助资金的重点,“乡镇五项统筹”内容包括九年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和乡村道路建设等五项。类似乡镇五项统筹减收补助首先要在农工承担的这五项统筹农场支出中开支,其余才能用于减轻农工的其他负担。各国有农场要站在一定政治高度严格按照资金使用原则,以确保税改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顺利完成税改任务。

4 、建立健全国有农场六大员制度。按照 34 号文件精神,国有农场必须建立健全农村“六大员”制度,省税改转移支付中也安排此项补助。因此各国有农场应各自实际情况、农场规模大小等因素建立健全各自农村“六大员”制度。

5 、规范国有农场向农工的收费。严格执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涉农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意见》(闽委办 [2003]70 号)和 34 号文件精神,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未经中央和省级有权机关批准,涉及农工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农场场内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建设确属必要的筹资筹劳,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严格控制标准合理确定,履行民主程序,由职代会讨论通过并按隶属关系报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和物价、财政部门备案。

6 、规范国有农场与农工的关系,重新签订农工承包合同。通过这次税费改革,农工承包合同中的承包基数因取消农业税、特产税、减免“乡镇五项统筹”而发生变化,农场职工又与农村农民有本质的不同,农场为了农场管理费及职工自身受益的支出,还必须、必要向职工收取承包费,但农场与农工应该稳定承包关系,不得随意、强行收回重新发包。因此,根据 34 号文件精神,调减了承包基数,农场与农场内部职工应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原来没有与农工签订承包合同的,这次也要与农工签订承包合同。农工该交的承包费,还是要交缴。依法办事,规范明确农场与农工的关系。农场农工享受的补助应当优先用于交纳或补交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障费用。

 

 

 

福建省农业厅农垦局

二〇〇七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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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 2007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