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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农垦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的意见

 

闽农垦〔 2008 〕 301 号

 

各设区市农垦主管部门、各农垦国有农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国办发 [2006]25 号,以下简称 25 号文件)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的通知》(闽政 [2006]34 号,以下简称 34 号文件)等文件精神,我省农垦 108 个国有农场自 2006 年起开始全面实施农村税费改革,享受税改转移支付的优惠政策。政策实施二年多来,总体进展顺利, 农工负担得到切实减轻,农场经济社会环境得到有效治理,农场职工家庭承包责任制进一步完善,党群干群关系更加密切 。但 也存在着一些 不容忽视的 问题,部份县(市、区)有关部门对国有农场税改政策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一些税改资金没有及时拨付到农场,农场在税改资金使用上还不够合理、规范等等。为了进一步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加强税改资金管理,巩固税费改革成果,确保国有农场经营有序、生产发展、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农垦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重大意义的认识

   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是减轻国有农场和农工负担,全面深化农垦企业改革,推进垦区经济社会发展,确保垦区稳定繁荣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加快农垦事业发展,进一步发挥国有农场作用的重大决策。税费改革关系到广大农工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级农垦主管部门和国有农场应进一步提高对税费改革重大意义的认识,明确改革工作目标和任务,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指定专门机构负责, 抽调精干人员落实具体工作, 建立健全部门分工负责的工 作制度,同时妥善处理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确保税费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二、全面落实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政策

   1 、全面取消农业税、特产税,免除农工承担的类 似“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切实减轻农工的负担。税费改革政策规定将农工农业承包费(管理费或租金)中的农业税、特产税及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费用全部予以免除。国有农场要采取大多数农工愿意接受的方式,将取消农业税、特产税及“乡镇五统筹”收费的好处全部落实到承包土地的农工身上。

   2 、规范国有农场向农工收取的土地承包费。税费改革后,由于承包基数发生变化,国有农场与农工应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国有农场向农工收取的土地承包费的项目及标准,应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本地实际情况合理制定,按隶属关系报上级农场主管部门备案。农场收取的土地承包费应低于税费改革前的水平,并随着各项配套改革的深化而下降。农工的社会保险费,农场负担的部份可以与土地挂钩,按照省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从土地承包费中提取;农工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农工缴纳,不计入承包费。同时,农场与农工应该稳定承包关系,不得随意变更合同。

   3 、规范面向农工的其他收费。严格执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涉农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意见》(闽委办 [2003]70 号)和 34 号文件精神,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未经中央和省级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农工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农场场内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建设确属必要的筹资筹劳,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严格控制标准,履行民主程序,由职代会讨论通过并按隶属关系报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和物价、财政部门备案。

   4 、建立健全国有农场六大员制度。按照 34 号文件精神,各国有农场应根据当地实际、农场规模大小等,建立健全“六大员”制度,确定农场“六大员”名单,进行公示后聘用,并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

   三、加强协调及指导督促工作

   根据 34 号文件规定:“转移支付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按时足额划拨到农场,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不得截留挪用”。各农场应主动与财政部门联系,争取他们对国有农场税改工作的支持和理解,按时足额落实每年的税改资金,保证国有农场税改工作顺利进行。税改资金至今尚未全部落实的,农垦主管部门和农场应加强与当地财政部门沟通协调,争取尽快落实。

   四、规范税改资金的管理使用

   各农场应 按照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和税改资金规定的用途 制定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严格按计划支出,并根据省财政厅《关于下达 2006 年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的通知》(闽财预算 [2006]80 号)规定设置专用科目,将转移支付资金分为四大项,属于“类似乡镇五项统筹减收补助”的,还要具体细分。在使用资金时,一定要按各个项目规定的补助额度列支,严禁超项目超额度开支,确保税改资金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五、进一步深化国有农场配套改革

   推进和完善国有农场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各级农垦主管部门和农场要利用税费改革的契机,大力推进农场管理体制改革,积极调整国有农场组织结构,减少管理层次,精简管理人员,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加快农场办学校等社会职能的剥离,减轻企业和农工负担;大力推行农场财务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实行生产经营性支出与非生产经营性支出分帐核算,规范各种支出,控制管理费用增长; 进一步完善农业承包经营体制,稳定承包关系;建立和完善土地流转机制,提高土地资产经营效益。 同时完善农工负担监管机制,防止国有农场通过提高管理费等方式变相增加农工负担。各农场要实行涉农负担公示制度,按照场务公开、财务公开的原则,设置税费改革政策公开栏和监督电话,对涉及农工负担的收费项目、标准、数额和减负额度、补贴数额等事项,定期张榜公布,接受农工和社会的监督。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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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 2008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