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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3年度福建省农牧业产业化
龙头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闽农计[2003]151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农业(畜牧)、财政局: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闽委发[2003]6号)的精神,在现有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之外,按照“扶优、扶强、扶大”的原则,再扶持发展一批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请各设区市、县
(市、区)农业(畜牧)、财政局认真做好2003年度福建省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申报企业必须按照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福建省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闽农计[2003]145
号)的要求,分别不同类型认真填写省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文本(详见附件一、二、三
),并附经有资质的中介组织审验的2002年度财务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各申报企业须提供A4 规格的打印文本,文字说明部分每栏限100字以内。
二、各设区市农业(畜牧)、财政局对申报的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进行初步筛选,每个设区市推荐的龙头企业数不得超过5家,限于今年6月10日前联合行文分别报送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
三、各地和省农业厅有关专业处室对省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审核、筛选、推荐,要按照“三个特色农业产业带、四大主导产业、九个重点特色产品”的农业发展战略,突出当地优势和特色,避免趋同和重复;要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把关,严防虚报、假报,若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即取消其省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资格,并予以通报。
四、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将联合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各地推荐的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按照《福建省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和《福建省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评审细则》,进行综合评分、排序,由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共同研究,择优认定,并联文公布名单。
附件:
1、福建省加工、流通带动型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文本 (下载)
2、福建省专业市场带动型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文本 (下载)
3、福建省中介组织带动型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文本 (下载)
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财政厅
二OO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