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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有关人士介绍,根据8部委《意见》明确的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
其一是,对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值得注意的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并不是指对企业的全部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而是指对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植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那部分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据了解,财政部、国家税总曾于97年颁布了《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养植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所得税;此次为扶持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经营,扩大了该项政策的适用范围。
其二是为了鼓励重点龙头企业加快技术创新,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执行。
其具体包括,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
其三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所得税抵免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执行,即企业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企业技改项目设备购置当前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对于符合国家高新技术目录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引进项目的农产品加工设备、除按照《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另据了解,此次8部委行确定的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蓝田总公司等151家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将不搞“终身制”,对在监测中不符合条件的,一律取消资格。对多元发展的重点龙头企业,要求其主营农产品加工销售收入应保持在6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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